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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本人居住在哈罗城二期33号楼二单元,目前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由于地下车位没有预留充电接口,物业不给提供车位附近接口,物业要求所有充电桩必须从总配电柜接线(我车位大概300米以上),所花费的金额过大,且这种长远距离的布线也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478号)中明确:居住社区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并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 由于物业不给提供近距离接电口,仅仅安个充电桩,就花费几万,让人“安不起、用不上”。希望相关部门领导予以重视,切实解决问题。
留言时间:2023-08-09 11:12
发改委回复:赵丙乐你好,你的留言收悉。你反应的问题确实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清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没,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并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处)尽快研究制定保定市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相关办理规定及流程。只要小区用电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各部门及单位应该积极为其办理安装手续。 下一步我们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居民小区安装充电桩按规范推进,为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事业提供保障。
回复时间:2023-08-21 10:58

留言:某新能源公司以营利为目租赁农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每年给农民1000元的租金。新能源公司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农民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委托手续以农民的个人名义去供电公司申请并网,但是农民与新能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说农户同意以个人名义入网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有几个问题向咨询:一、在河北省《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项规定“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如果含有以企业名义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相关企业统一备案,并按照非自然人受理报装手续。”并且在国家能源局发发布的《2019年11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中明确表示“根据有关政策, 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伏项目,2019年8月1日之后并网的均按照非自然人受理。”这种情况下新能源公司是不是应该按照非自然人名义进行并网申请。二、在2019年时自然人光伏发电的补贴和非自然人光伏发电补贴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新能源公司是否涉及套取国家项目补贴的刑事犯罪。三、新能源公司伪造委托手续到供电公司进行并网申请,是否也触犯刑法。望有关部分能够给付详细的解答,谢谢
留言时间:2023-05-18 21:27
发改委回复:张女士自述2018年母亲家(清苑区具体位置未透露)以房屋屋顶租赁方式由某新能源公司(具体公司名称本人不愿透露)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目前每年1000元屋顶租赁费正常收取。新能源公司未与她母亲签订租赁合同。本人需了解咨询的几个问题: 一、在河北省《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如果含有企业租赁自然人屋顶协议的,应由相关企业统一备案,并按照非自然人受理报装手续”,并且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9年11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中明确表示“根据有关政策,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2019年8月1日之后按照非自然人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新能源公司是不是应该按照非自然人名义进行并网申请。二、在2019年时自然人光伏发电的补贴和非自然人光伏发电补贴是否一样,如不一样,新能源公司是否涉及套取国家补贴的形式犯罪。三、新能源公司伪造委托手续到供电公司进行并网申请,是否也触犯刑法。 针对留言人的三个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河北省《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号)是2022年9月27日印发,不适用于2018年建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9年11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中明确表示“根据有关政策,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2019年8月1日之后按照非自然人受理”。也不适用于2018年建设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二个问题,《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中规定2019年7月1日后,“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该项目为2018年建成并网项目,不适用2019年7月1日后电价补贴,不存在套取国窖项目补贴。2019年7月1日以前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没有对工商业和自然人的进行区别,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均为每千瓦时0.32元。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分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第三个问题,伪造委托手续纯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我委不予核实答复,请到司法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2023-06-27 15:28

留言:你好我想咨询几个问题:一、某新能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农民的屋顶安装光伏发电,到电网公司进行备案时是不是应该按照非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登记?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二、2019年9月份入网的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和非自然人名义备案的发电的电价和补贴是一样的吗?各是多少?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付详细的解答。谢谢
留言时间:2023-04-19 11:7
发改委回复:您好!对您想咨询的光伏发电政策,我委高度重视,并与供电公司进行了沟通,现就关于在农村安装光伏发电的信息和一些最新国家补贴政策,答复如下: 目前办理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不需要备案,可直接到供电公司申请,供电公司的业务流程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确定、工程实施、并网发电。供电公司在受理您光伏电源并网申请时,您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并网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目前的光伏补贴政策: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2020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每度电补贴为0.08元,已于2020年11月30日截至补贴。2021年户用补贴政策目前国家尚未出台。
回复时间:2023-05-06 10:24

留言:物业允许安装,电力局勘测地下车位没有供电局的电,必须接管地下车位铺设电线才能安装,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却挡在充电桩安装难问题上,希望有关部门解决,谢谢
留言时间:2023-02-28 18:8
发改委回复:网民您好:一、2019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发布《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清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二、2021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发布《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加强监督;存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充电桩规划建设。具备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应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物业公司如不配合或阻挠,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者,应依法处置,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运维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三、2022年2月28日,市政府召开热点民生问题专题会议,会议明确:由市发改委负责,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调整完善关于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发改部门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日常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充电桩建设安装。新建住宅小区务必做到100%预留,新改造的老旧小区要预留充足的充电桩。 四、《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478号)中明确:居住社区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并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收到业主或者充电桩建设单位的举报物业公司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属实,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者,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建设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回复时间:2023-02-28 18:9

留言:我是万和奥城小区的业主,供暖单位是深能,去年是26一平米来收取的取暖费,今年到今天要交取暖费了突然涨到了30.4一平,请问取暖费涨价不用提前公示吗
留言时间:2022-10-09 10:56
发改委回复:由于国际、国内煤炭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供热企业成本逐年升高,为应对煤炭价格变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压力,保障采暖季安全可靠供热,依法进行了成本监审,按照价格管理办法要求,采暖季前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对非民居供热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如果是对居民供热价格进行调整,按照要求需要召开听证,非居民不需要进行听证。
回复时间:2022-10-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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