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到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实现招标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根据我局印发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市综执字【2018】170号)文件要求,就招投标采购工作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执行小组(以下简称各执行小组),在编制完成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后,报局机关纪委、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同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二、比选文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各执行小组在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公开抽取4名专家,在局属单位指定专家1名,组成专家组进行比选文件论证、评审,如有修改变动报驻局纪检组备案。论证、评审结果报局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三、比选文件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各执行小组在政府官方网站和局网站发布比选公告,公告结束后,各执行小组要将申请的比选单位以文字形式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四、在机关纪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各执行小组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公开抽取4名专家,在局属单位指定专家1名,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比选文件对申请比选单位进行评审打分,并将评分结果及推荐候选单位排名。各执行小组要将评分结果及推荐候选单位排名报局主管领导、驻局纪检组、局主要领导,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五、由局主管领导牵头,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要点等文件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六、各执行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局系统内派出处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作为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人员名单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