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 发布时间:2024-03-11 信息发布人: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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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涉及本委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发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市发改委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委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312-3088753),建立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投诉,并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