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事项类别 | 审核依据 | 备注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2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3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5 | 对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6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7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
8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以及限期改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