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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根据省发改委发布的冀发改能价[2022]1533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中的“集中供热、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的“集中供热不能覆盖”和“煤改气不能覆盖”是并列条件?还是两个独立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申请电采暖电价?我买的是二手房,老旧小区改造时,原房主没有接入天然气,且该小区至今没有集中供暖,现冬季取暖一直采用空调及电暖气,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省发改委冀发改能价[2022]1533号文件申请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电采暖电价?
留言时间:2026-01-20 14:1
发改委回复:已与留言人联系,问题已解决。
回复时间:2026-02-03 10:10
留言: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 我想就《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中关于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的方法,进行政策咨询,恳请指导。 我的情况是:本人拥有一辆品牌轿车,自购买之日起至今,所有维修与保养均在官方授权的4S店进行,形成了完整、连续的高标准养护记录。近期车辆受损,在进行损失价格认定时,我了解到认定机构可能主要参考了本地普通维修厂(二级厂)的平均价格标准进行测算。 我的疑问是: 1. 根据《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十条,价格认定应“结合涉案财物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对于我车辆这种具有特定、完整且高标准的维修保养历史的涉案财物,其“损害前的状态”是由原厂配件和服务体系定义的。在进行价格认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特殊“财物特点”,以及车主长期形成的特定“消费习惯”和“质量预期”? 2. 在确定“市场价格水平”或采用“成本法”时,对于此类情况,是应参照社会普通二级修理厂的标准,还是应考虑其恢复至“损害前特定状态”(即4S店标准)所需的合理成本?所谓的“中等修复费用”应如何客观界定? 我希望了解,在类似情况下,价格认定工作是否有更具体的技术规范或考量原则,以确保结论能真实反映特定标的物的价值损失核心。此咨询不针对任何已出具的具体结论,仅旨在学习理解相关政策与业务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耐心阅读与解答!
留言时间:2026-01-09 17:52
发改委回复:关于价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事宜,须严格根据《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及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具体工作。文件中具体条款的释义和解读可咨询河北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回复时间:2026-01-12 16:50
留言:您好,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做环卫行业,有一批淘汰的燃油清扫、洒水作业车,想置换成氢能作业车或者处理这批燃油作业车,想咨询看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者相关补贴,期待回复!谢谢
留言时间:2025-10-21 17:16
发改委回复:李定谦先生: 您好!感谢您就公司(亮城丽都)环卫燃油车置换补贴事宜进行咨询。 关于燃料电池示范政策,2020年国家五部委发布示范城市群政策,第一轮示范期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关于贵公司计划推进氢能环卫车辆购入工作,我委将积极对接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讲解、服务对接工作,助力企业顺利推进环卫车辆升级换代。
回复时间:2025-10-24 9:59
留言:想咨询一下保定市主城区集中供暖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重点优抚对象都包括哪些人群?价格优惠政策怎么办理。谢谢。
留言时间:2025-09-28 0:20
发改委回复:保定市主城区集中供暖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对低保户、特困职工及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集中供热、其他模式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3.50元/平方米收取;天然锅炉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收取。重点优抚对象包括范围及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建议咨询保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2025-10-10 10:23
留言:我于今年五月份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安装充电桩,但小区物业以各种理由阻挠拒绝出具充电桩施工证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留言时间:2025-07-28 13:59
发改委回复:您所反映主要问题在于物业阻挠,物业管理权限在市住建局,建议由住建局提供解决方案。
回复时间:2025-07-28 15:35
留言:当前保定市是否对新建停车场的充电桩配比有要求,最低配比按车位的百分之多少进行设置?
留言时间:2025-07-04 11:17
发改委回复: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新建停车场的主管部门为综合执法局,根据《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100%、15%、15%,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
回复时间:2025-07-14 14:35
留言:我于去年年底响应国家和保定市政府号召购买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一辆,现想安装自用充电桩,经电力部门现场勘验,符合安装标准,但由于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无物业无固定车位,需要所辖社区在申请表上盖章,但莲池区联盟街道金玉兰社区,以我没有固定车位为由,拒绝盖章,导致我无法安装自用充电桩!我想请问,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车辆,社区又无故阻挠安装充电桩,我们这些老小区的居民是不配享受国家政策吗?买了新能源车,无法充电,买来干嘛?当摆设?金玉兰社区这种做法,明显是跟国家政策对着干啊!再请问,像我们这种老旧小区,没有固定车位,怎样安装自用充电桩?请政府给个明确的答复!
留言时间:2025-02-21 14:35
发改委回复:为加快推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委于2024年印发了《保定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第七条规定:既有居住区要结合供电负荷条件,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需提供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因此,具有固定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安装个人充电桩的必要条件。 针对反映人提出的无固定车位居民安装个人充电桩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使用便携充电桩。在征得物业及附近居民同意且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便携充电桩进行充电。二是如果小区有租赁车位,可租赁一年以上的长租车位,凭租赁合同向居(村)委会提出安装申请。三是向居(村)委会提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管”建议,在小区内统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四是如与居(村)委会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根据《指南》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对居(村)委会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回复时间:2025-03-05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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